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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制度

 

  

 

 

 

第一章 组织架构

 

 

第二章 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州市番禺区厂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 本会理事、监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会长、副主席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任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理事会实行选聘。

第四条 本会选举理事、监事,其候选人资料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全体会员代表公开,并在协会网站公布,以保证会员代表在选举时对候选人有足够了解。

第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组织筹备,成立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组具体实施。新一届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代表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理事、监事候选人,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有30名以上的会员代表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本会换届选举只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换届选举会议。

第六条 特殊情况下,本会届中确需增补、变更主席、会长、副主席、理事、监事会主任(监事),选举工作由本届理事会负责,增补或变更的候选人经本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增补、变更理事、监事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相应调整投票表决方式。

第七条 本会选举采用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八条 本会选举理事、监事前,会议主持人应介绍理事、监事候选人基本情况,或由候选人分别向会议做规定时间的演讲。

第九条 本会每次选举前,监事会必须对参加会议的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十条 本会每次选举,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过半数通过,产生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十一条 本会每次投票选举前,由监票人清点参加选举的会员代表人数,出席会员代表超过全体会员代表2/3以上,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本会每次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

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十三条  本会理事、监事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代表1/2以上同意,方能当选。选举结束后,应按规定于会后30天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五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本会章程及社会组织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

(二)选举或者罢免主席、会长副主席、副会长、监事会主任等负责人和理事、监事

(三)审议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审议并决定理事会对取消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会员吸收或除名的提案;

(六) 对本会重大事项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定、修改章程;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一般不超过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提前1个月,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日期由理事会议决定。会议的日程草案,由秘书处拟定,报会长审定。

秘书处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可以与秘书处事先约定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送达通知。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会员代表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未经讨论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全体会员代表2/3以上出席方能举行。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1/2以上会员代表赞成方能生效。但修改章程、罢免主席、会长、副主席、理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务需要全体会员代表2/3以上同意。

第二十四条 凡制定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均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按照本会的民主选举制度执行。

 

第四章   理事会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多于会员代表总数的1/3。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会由主席、会长、副主席、副会长、理事单位组成。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选举或罢免副主席;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临时会议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秘书处可以事前与参会人员约定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送达通知。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议。

理事会决议事项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或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主席召集或主持。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在本次理事会会议结束前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或专门设置的签到表)上签名。

理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理事名单,也可附上会议签到记录;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包括参加表决的人数、持同意、反对意见或弃权的人数等。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主席团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八条 主席团会议须有2/3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团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九条 主席团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十条 监事会成员和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监事会制度

 

第四十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主席、会长、副主席、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不得兼任本会各专业委员会或其它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十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主席团会议,有权向理事会、主席团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主席团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代表、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主席团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主席团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主席、会长、副主席、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报告。

第四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四十八条 本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任由监事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六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为规范本会经费的使用,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使本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本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五十条  本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本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秘书处负责编制本会年度收支计划,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本会的收支情况,按月、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年度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五)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的管理。

  (一)本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法定代表人审核后报会长审批或秘书长审批。

1、本会日常最高财务决策机构是主席团,负责审批本会各大项支出和审批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年度预算等;有权随时抽查本会的各项财务支出和收入。

2、日常收入和开支监督审核是本会的秘书长。秘书长负责审批各项日常开支、预算和月度财务报表、各项目经济合同,并及时向会长汇报相关情况

3、本会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人员负责编制月度财务报表及月度财务开支情况并报秘书长;日常的报税工作;审查重要经济合同,对其可行性提出相关意见; 编制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报表;草拟年度预决算;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款的清缴和催收工作;保管会计档案等资料;同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财政、税务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出纳负责银行支票的领购、保管,负责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并对银行存款的安全完整负责;负责现金收付,并对现金安全完整负责;每月月底向银行索取“对帐单”和对银行存款发生额及余额,向会计人员上报“银行存款及现金结存表”,审核报销单据的合法性、完整性、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三)审批权限: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款项审批权限如下: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先做预算并经主席团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后,具体支出时由会长和秘书长会批;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由会长和秘书长审批; 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秘书长审批。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五)因公出差需借款的审批权限由执行会长或财审小组主任批准。

   第五十二条  本会人员工资及福利

(一)本会秘书处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会聘任制的秘书长工资福利由主席团会议核定。

(三)本会聘用专家或临时工作人员的聘金参照相关单位的有关规定,由秘书处拟定后报会长批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本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五十四条  本会书籍报刊和书籍购置的订购由秘书处统一草拟计划报会长或秘书长批准核定。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费独立,不与无偿提供本会办公住所的业务指导单位或企事业单位混管,应由业务指导单位或企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开支,不得在本会列支费用。

 

第七章  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为了规范档案管理,便于搜索查阅,提高办事效率,依据《广州市番禺区厂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五十八条 档案定义:凡本会之文件、照片、摄像及其它载体、信息、光盘、电脑资料等均为本会之档案。具体包括如下:

(一)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领导人讲话、典型发言、会议简报、会议记录等。

(二)上级部门发来的与本单位有关的决定、决议、指示、命令、条例、规定、计划等文件材料。

(三)本会对外的正式发文与有关单位来往的文书。

(四)本会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

(五)本会反映主要职能活动的报告、总结。

(六)本会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会议记录、统计报表及简报。

(七)信访工作材料。

(八)本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九)本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任免的文件材料以及关于职工奖励、处分的文件材料。

(十)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工资、福利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一)本会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及反映本公司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五十九条 档案管理:

(一)秘书长是档案管理的责任人,秘书处是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并指派专门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及整理。

(二)所有文件、照片等资料必须分类归档,设立标记,方便查阅。

(三)归档之文件可依据档案来源、时间、题目、内容、届次等分成若干层次和类别。

(四)一切需要保留之文件或其它载体应妥善保管,避免人为损坏丢失,做好档案的防盗、防水渍、防潮、防虫蛀、防尘、防鼠害、防高温、防强光等工作。

(五)重要文件、资料或其它载体应视重要程度分别保管,防止丢失或被他人利用。

(六)未经主席、会长或档案管理者同意,任何人不得擅取翻阅或复印取走。

(七)秘书处使用文号为“番厂商字”,每年度启用新排序,执行发文登记制度。

(八)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整理适用者登记或发批、转发和归档。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年度立卷,本单位内部机构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及音像材料,都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分别立卷归档。

 

第八章   印章、证书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 为了规范本会的印章及证书使用和管理, 依据《广州市番禺区厂商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六十一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证书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六十二条 加盖印章必须进行登记,审批人、审核人及经手人必须签名确认,其内容必须是与本会活动有关且是合法的。

第六十三条 无内容的空白纸笺盖章必须有使用有效期限,编号、有用途登记,使用人、审核人和审批人签名方有效,上述缺一无效,并在登记表的内容一栏内作有效期限,编号、用途登记。

第六十四条 公章及证书原件必须专人保管,不得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需外借印章或证书原件的,由使用人提出申请并注明使用事项、外借时间,必须经秘书长及法定代表人审批。

第六十五条 设立公章原始记录登记簿及证书使用登记簿,并编页码备查。

第六十六条  本会印章或证书遗失、缺损或出现非正常情况无法收回时,应及时在番禺区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并循正当渠道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新印章或向证书出具机关重新申请补办。

 

第九章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第六十七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州市番禺区厂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七十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创办经济实体;

(三)重大的学术活动;

(四)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五)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六)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七)接受境外五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

(八)其他重大活动。

第七十一条  本会做出本制度第四条内容之一的决定,从决定之日起7天内应当向相关业务指导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其中,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方可开展。

本会开展重大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必须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必须事先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七十二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七十三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七十四条  重大活动开展结束后,需将重大活动开展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应的业务指导单位。

第七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十章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七十六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州市番禺区厂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会或会员企业产生重大影响,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七十八条  信息披露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七十九条  本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二)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四)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的媒介为番禺日报、本会网站、本会会刊或番禺区民间组织管理网站等公开媒介。

第八十条  本会应当向会员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的决议;

(二)本会的月度、年度财务情况;

(三)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四)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其他须向会员公开披露的信息。

本会应当向会员公开披露信息的媒介可以为番禺地区报纸、本会网站、内部刊物或番禺区民间组织管理网站,以及与会员约定的其他媒介。

本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信息,除向社会公开外,可以应会员要求,以约定的方式向会员发送相关信息。

第八十一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八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八十三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十四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与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沟通协调,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后,方能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八十五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任何会员、理事及专职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秘书处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八十六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代表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十七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主席团审议后,向会员公布。

第八十八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召开之前3日内告知会员代表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八十九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

第九十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九十一条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和资料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主席团)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资料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九十二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九十四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的对本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整改的信息,不属本会信息披露程序的规管范畴。

 

第十一章   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第九十五条 为规范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广州市番禺区厂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九十六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依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本会不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名称为广州市番禺区厂商会XXX专业委员会或广州市番禺区厂商会XXX分会。

第九十七条  本会代表机构,是在本会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代表机构名称为广州市番禺区厂商会XXX办事处,或广州市番禺区厂商会XXX联络处

第九十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任务:

(一) 团结同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本地区)行业发展,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二)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 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探讨并实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四) 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 接受政府委托统计行业数据及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六) 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协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九十九条 分支、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代表机构在本会理事会(或主席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百条 分支、代表机构不另制定章程,依据本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及规定制定分支机构工作条例,报理事会(或主席团)批准后执行。

第百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在自身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再设分支、代表机构。

第百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撤销由理事会(或主席团)批准并形成决议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分支、代表机构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经理事会(或主席团)批准予以调整或注销。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本会秘书处办理。

第百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经理事会(或主席团)批准注销后,其原有印章须及时上交本会处理,如设有财务账户的则须进行审计,审计后予以注销。

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其印章须经本会办理移交手续;有财务账户的,经协会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后,经本会办理移交手续。

第百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成员为本会相关的会员,不另收取会费。分支、代表机构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工作人员。由本会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分支、代表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报会长审查。

本会监事不兼任分支、代表机构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第百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冠以本会全称。

第百六条 分支机构因特殊需要设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需经理事会(或主席团)批准,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代表机构不得设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第百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管理依照《广东省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须接受本会的指导及监督;分支、代表机构领导变更须接受本会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百八条 本会不得向所属分支、代表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第百九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印章须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百十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种行业性活动报本会秘书处,经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百十一条 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需事先向本会请示,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长批准后实施。

第百十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本会除责令限期整改外,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撤换主要负责人,还应主动向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反映事实,接受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章   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第百十三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州市番禺区厂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百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至少每两年在理事会上述职一次。

第百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带领理事会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百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详实,注重实事求是。

第百十七条 述职事宜由本会秘书处具体组织安排,并应在召开述职大会前5天内报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参加。

第百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职报告要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章 诚信自律与沟通协调制度

 

第百十九条 为了规范本会的组织行为,推进行业诚信自律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根据《广州市番禺区厂商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百二十条 本会以立足于行业维护和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为根本宗旨,引导本行业遵从“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为发展要求,充分履行本会服务、协调等职责,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以有效发挥本会的组织优势与专业优势为重点,加强与政府部门、本会会员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联系,促进本会涉及行业健康、有序、稳定与和谐发展。

第百二十一条 本会活动坚持依法原则。本会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整体利益;本会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要求开展活动;按照专业化要求,体现本会涉及行业企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相一致精神。

第百二十二条 本会活动强化自律原则。本会坚持建立和完善自律机制,挖掘和把握自律管理的内涵,摸索和完善自律管理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行业自律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本会涉及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百二十三条 本会活动遵从协调沟通原则。本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政府与市场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以及本会系统与外系统之间,应沟通各种商务关系、管理关系、政策关系和法律关系,使本会涉及行业依照一定的“规则”进行运作。

第百二十四条 本会的工作目标。本会的工作目标以发挥本会的组织优势,协调好本会内外、行业内外的关系,争取社会与政府的理解和支持,不断理顺本会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将本会建设成与涉及行业发展相适应、功能健全、关系协调、管理规范的行业协会。

第百二十五条 建立自律机制。

(一)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协调商会各个行业内部的服务价格、服务公约、资源利用等事项,制止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协调本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相关事宜;代表本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和稳定的意见和建议。

(二)采取行业自律措施。本会严格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对违反本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和社会稳定的会员单位,应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将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予以查处。本会不得通过制订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扰乱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会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不得未经本会理事会的同意许可,擅自向公众(包括媒体)发布行业要求、信息和组织行业行动。

(三)制订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本会拟制订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规范协会的运作机制和工作程序。本会会员对本会实施行业规则、行业自律措施或者其他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本会进行复议。

(四)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等组织机构建设,健全和完善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及各分支机构为主体的治理结构。本会的重要事项必须依照章程提交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理事会必须认真执行。本会严格实行紧急问题处理程序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对会员急需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及时进行沟通和回应,为会员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其他援助。本会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倾听会员的呼声,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本会理事会要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畅通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本会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帮助其建立和完善议事规则,不断完善分支机构的工作规则,督促其规范运作,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会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的工作与活动应对会员、行业、社会和政府负责。

(五)完善自律管理职能。本会建立健全包括会籍管理制度、行业调查和违规惩戒机制在内的自律管理手段,完善谈话提醒制度和业务报备制度,规范其内部管理,理顺运行机制,构建行业发展的微观基础,不断提高对会员的约束和监管力度。本会严格入会条件,强化入会会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以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引导会员参与行业诚信建设,倡导会员树立诚信理念,培育行业诚信文化。

(六)掌握会员诚信自律信息。本会应全面掌握会员诚信自律有关情况,以开展调查、统计等方式了解和采集行业内企业的机构网点、经营情况、管理水平等信息,为引导会员参与行业自律建设奠定基础。

第百二十六条 建立与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机制。

(一)提出申请。本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提出价格调整、案例调查和要求采取保障措施等申请。

(二)提交建议。本会代表本行业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制定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本会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适时开展行业调研,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制定行业标准、行业发展规划等建议意见。

(三)报告情况。本会定期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本会工作,及时报告本会重大事项;及时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报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特定情况下,本会可会同专业委员会随时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告行业中重大问题。

(四)接受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管理。本会自觉接受业务指导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配合业务指导单位及相关部门实施行业规范、调整、整治等统一行动,协调解决行业中重大突出问题。本会受行业主管单位的委托,对行业内服务价格、服务质量、企业诚信、品牌评定、企业评定、专项调查等重大事项实施项目评估,提出相应项目评估的初审意见。本会适时组织代表行业专业水平的业务人员,积极参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对市场专项治理整顿等活动。

(五)建立行业协会联席会议制度。协助业务指导单位建立本会涉及行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行信息沟通、业务交流,征集涉及行业政策制定、改革方案、重大举措出台前的意见,参与或承办行业中重大问题的协调与审查,为政府行业主管单位在规划行业发展及制定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建立民主化、科学化的决策机制。

(六)加强本会的自身建设。本会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将本会党组织建设纳入本会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工作内容,充分发挥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百二十七条 加强组织和队伍建设。本会根据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的要求,调整和完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的机构设置和职能职责,建立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信息化建设水平,建立高效、通畅的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

第百二十八条 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本会在加推进行业自律机制建设中,切实处理好自律机制与政府监督、指导的关系,争取政府和行业主管单位的指导与关心。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要按照自律管理体制建设的要求,认真执行理事会(主席团)的各项决定。

第百二十九条 加强宣传与引导的力度。本会应主动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政府的政策和要求,宣传本会的作用和服务宗旨,并切实履行本会的服务职责,把“为行业服务、为企业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作为本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会员企业的满意程度作为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年终考核奖惩的主要指标,使本会真正成为会员企业得以依靠的组织、政府部门得以信赖的组织。

 

第十四章  

 

第百三十条 本制度经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百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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