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厂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州市番禺区厂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广州市番禺区内依法登记成立的制造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和人员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坚持以“服务立会、实干兴会”为宗旨,为全体会员和行业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促进行业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番禺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以法人登记证书载明地址为准。住所变更的,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
(二)搭建交流平台,加强信息沟通;
(三)开展业务培训,提供良好服务;
(四)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委托以及购买服务等事项:
(五)组织会员学习有关政策法规,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及咨询服务,举办国内外展销会。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六)本会法人登记证书载明事项内容发生变化,应按规定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党建工作
第九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十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二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能力,达18周岁以上;
(二)遵守和坚持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三)在番禺区域内及相关的企业工作;
(四)具有技术员(或同等)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人员;
(五)遵守和认同本会章程及办会宗旨,自愿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番禺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制造业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不限定于已有的旧会员企业);
(二)遵守和坚持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没有出现违法违纪的行为;
(三)认同本会章程以及办会宗旨,自愿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秘书处审核;
(二)通报理事会备案;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载入会员名册,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主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2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更新会员名册。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主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在理事中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如有设置执行职务或常务职务的,也包含在内);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会名称、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变更,举办经济实体等重大事项及本会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全体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常务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章程特别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5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
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主席单位、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选任制秘书长组成。
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一致。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且为奇数。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记录、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三)具有担任协会理事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四)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选派一名代表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五)在理事中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如属于行业协会,则应当通过会员大会直接选举各负责人,不得由理事会间接选举);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住所变更以及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书长,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一)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中国内地居民,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的,需经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的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本会的负责人主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延期1届),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秘书处下设内设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秘书长可采用聘任制或选聘制,采用方式由理事会决定。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个会员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聘任制的秘书长届内任期由会长决定。
第四十四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其中监事长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人数须在3人以上,且为奇数。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理事会成员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监事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七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并视决议内容的保密要求在理事会和会员中予以公告。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八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本会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各分支(代表)机构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七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五)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六)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五十一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主席每年/届缴纳会费3/15万元;
(二)常务副会长(监事会主任)每年/届缴纳会费2/10万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届缴纳会费1.2/6万元;
(四)理事、监事每年/届缴纳会费0.4/2万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个人会员免收会费,理事会成员的会费原则上按届缴纳。因遇特殊情况,提出申请可以按年缴纳。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一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法、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第六十四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六十五条 本会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本会的相关信息和承诺服务内容向社会公布,公开接受服务对象、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开的内容、方式和范围包括:
(一)社会团体理事会会议制度、监事会会议制度、财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本或展板,在单位相应的内设机构办公室,以上墙张贴或悬挂的方式进行公开。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收费许可证等证书正本,以及经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会费标准等相关信息的展板,在住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悬挂的方式进行公开。
(三)本会登记基本信息及年度活动情况、工作报告、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等的有关情况,在相关媒体或广州市番禺区社会组织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
有条件时,还可在电子屏幕、报刊、电视、本单位网站等,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和承诺服务的内容。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要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九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三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