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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出台实施意见:十方面司法护航 促民营经济发展

发布日期:2018-12-12

  民营企业家的人身财产安全、自主经营权、投资权益、知识产权等在广东将得到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昨日正式发布《关于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十个方面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意见》解读


  《意见》从保障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经营自主权、投资权益、知识产权、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等多个方面,对相关审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1


保障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对涉产权冤错案件进行纠错,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


2

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对恶意侵权行为加大惩罚性赔偿,改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问题,支持新兴产业健康成长。


3

依法保护融资租赁、保理等新型融资模式,妥善认定涉及企业股权质押担保的法律效力,合理把握资金借贷的裁判尺度,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4


保障企业家投资利益,妥善处理股东之间纠纷,对暂时经营困难但具有经营价值的民营企业,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帮助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


5


妥善认定行政机关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依法支持企业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合理诉求。


6

防止恶意利用诉讼、保全等措施打击竞争企业,准确把握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证据保全适用条件,坚决遏制当事人滥用诉权行为,依法制裁提供虚假证据等不诚信诉讼行为。


7


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完善信用恢复机制,对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及时依法提供诚信证明或删除失信记录。


8

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9


提高审判质量效率。


10

提升诉讼服务水平。



典型案例一

被股东指控侵占公司财产  企业家12年后再判无罪

  

  2003年4月,东亚公司注册成立,由麦某夫妻二人投入注册资金50万元,登记股东为麦某、陈某和苏某,麦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7月,麦某代表东亚公司与大岭山房地产公司、颜屋村委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取得750亩土地进行开发。随后,麦某以东亚公司的名义陆续向该土地投资项目支付1010余万元。2004年1月,麦某以东亚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要求终止履行上述合同,并以长新公司(股东为麦某夫妻二人)名义重新与颜屋村委会和大岭山房地产公司签订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又以长新公司等多个公司名义支付土地开发相关款项。2005年6月,麦某与陈某用两人共有厂房做抵押,以东亚公司名义贷款660万元,用于长新公司等多家公司的经营活动。2006年4月,陈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诉机关指控麦某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同年8月,麦某提前偿还上述尚未到期的贷款。


  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虽然东亚公司登记的股东有三人,但现有证据可以证明东亚公司注册资金、增加注册资金以及经营期间的主要资金均由麦某提供,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麦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故于2018年1月依法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审法院宣告被告人麦某无罪的生效裁判。


  法院认为,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某些行为属于经济纠纷还是刑事犯罪,是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的难点问题。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等审理程序,从认定有罪到宣告无罪,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该案对于加大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安全保障力度,增强民营企业的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为企业家依法经营企业和办案机关办理相关案件提供有益参考。


  

典型案例二

涉嫌恶意申请财产保全 一公司被判赔偿4500万元


  1992年11月,大石公司与金城公司、庄臣公司签订房地产合作合同确认成立金丰公司。1999年7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裁决金丰公司进行清算。2012年3月,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金丰公司将涉案土地退回金城公司名下。此后,庄臣公司通过一系列诉讼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涉案土地,新常兴城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导致涉案土地一直处于查封状态,无法过户至金城公司名下。金城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新常兴城公司赔偿因提供诉讼保全担保错误查封涉案土地所造成的损失。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认为,庄臣公司与金城公司因合作经营金丰公司引发的多起纠纷,已有多份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予以处理,但庄臣公司仍接连提起仲裁、诉讼,连续申请查封涉案土地。庄臣公司主观上阻止金城公司取得涉案土地的意图明显,客观上其主张的实体权益亦未得到法院或仲裁委的支持。因此金城公司要求担保人赔偿涉案地块两次被查封期间的损失,并无不当。故判决新常兴城公司赔偿金城公司损失4500余万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是为了保障生效裁判的执行,当事人不得滥用该权利去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益。本案中,庄臣公司多次恶意申请财产保全,严重影响了金城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庄臣公司的诉讼保全行为错误并判决担保人新常兴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有力保障了金城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对于依法规范财产保全申请行为,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和合法行使诉讼权利,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广州市工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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