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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8-03-09

为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和制造强市战略,推进产业结构 转型升级,推动数字经济深入发展,加快构建具有国际核心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国家重要中心城市产业能级,现就支持 企业提质增效、推动产业集聚集群集约发展、优化产业生态制定 本政策体系。

01政策导向

  聚焦资金、土地、数据等发展要素供给,精准扶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提质升级。按照“统筹集中、突出重点、雪中送炭、滚动支持”的原则,采用补助、贴息、奖励、直接股权投资等方式,提高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资金使用效益。实施工业用地控制和节约集约利用政策,科学安排工业用地指标,优先支持 先进制造业项目。建立政府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常态机制,大力推动数据共享,逐步释放政府数据红利。重点支持汽车、IAB(新 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NEM(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发展领域,全面实施开放合作、创新引领、“两高四新”培育、园区提质增效、工业互联网创新示范、大数据应用、质量品牌提升和绿色制造等重点工程,支持深度融合发展,开展实施新一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行动。

02支持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第一条鼓励创新研发,支持企业积极创建制造业创新中 心,对落户本市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3000 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或按项目总股本30%给予直接 股权投资支持,最高不超过1亿元(国家和省规定须配套的项目 除外)。


  第二条支持企业开展工业强基工程产品和技术应用,对企 业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的项目,按照不高于国家资助的50%给 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条支持先进制造业创新成果产业化,对企(事)业单位的创新成果转化项目,按不高于单个项目投资额30%给予补 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或给予直接股权投资支持,单个企业 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亿元。


  第四条  支持工业互联网技术研发、产业发展和应用创新, 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信息通信企业、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 第三方服务平台等牵头或联合开展工业互联网平台关键技术研 发和产业化,鼓励企业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通过“上云用平台”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择优对平台和应用企业按不超过 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年择优遴选一批项工业互联网示范工程,每项示范工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


  第五条支持企业实施信息技术集成应用、生产过程智能化 提升、电子商务模式创新、大数据创新应用等项目,择优按不高于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支持企业发展“制造+服务”新业态、新模式,择优 对软件服务型、高端生产服务型等项目给予不高于总投资额的 3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择优对服务型制造项目、工业设计项目等给予资金支持。


  第七条支持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对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企业,按不高于项目合同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取得军工资质的企事业单位给予 补助。


  第八条制定《广州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目录》和《广州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支持符 合国家、省、市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内的首台(套)装备和首批次 新材料的产业化。对属于国家、省、市目录内的产品,分别按照 不高于单台(套)或单批次销售价格的50%、50%、30%给予补贴。同一家企业每年度累计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推广补贴最高不超 过10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对符合提升工业高端化、集约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和节能减排等条件的技改项目,按不高于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事后奖补等普惠性政策除外),或给予直接股权投资支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亿元。鼓励中小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按不高于技改贷款额的50%给予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继续落实省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政策,企业实 施技术改造后,从项目完工下一年起连续3年,按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60%、市级分成部分的50%、区级分成 部分的40%实行以奖代补。将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政策享受范围,放宽到省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 造指导目录》、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且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第十一条支持首版次软件产品推广和应用,对拥有软件著 作权和相关发明专利的企业,按不高于前3个首版次软件产品销 售合同累计金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500 万元


  第十二条对集成电路企业流片费用(含IP授权或购置、掩模版制作、流片加工费等)给予补助;支持提供IP复用、共 享设计与测试分析工具等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建设。对符合条件的 集成电路企业,按不高于单个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 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开展超高清视频产业强链补链工程,支持超高清视频芯片、面板、终端等关键工艺生产能力建设,支持超高清视频产业核心基础部件、基础材料、制造设备、新型显示技术(含 印刷显示、柔性显示、石墨烯显示等)等关键技术研发能力建设, 支持4K/8K、AVS、新数字家庭等关键领域应用能力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不高于单个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 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四条对按国家规定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基本药 物目录内口服固体制剂品种、以及率先在全国前三名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其它化学药制剂品种,给予每品种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对首次由规模以下升级为规模以上的企业,按不 高于当年银行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

03推动产业集聚集群集约发展

  第十六条支持价值创新园区建设,简化价值创新园区土地审批流程,将价值创新园区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规划、用地、施工报批等前期审批工作方面给予“绿色通道”支持。


  第十七条对价值创新园区开发运营主体等利用自有用地 和周边地块实施存量盘活、生态治理、人才公寓和学校、医疗、商店等配套设施建设,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从14%提高到15%。对价值创新园区公共服务平台、配套基 础设施项目建设,择优按总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每个园区最 高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亿元


  第十八条推动产业园区提质增效,对提质增效试点产业园区建设总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园区总计不超过1000万 元。择优对绩效提升的试点园区给予建设运营奖励,标准为50 万元/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个园区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有资质的基金管理机构设立产业园区提质增效投资基金,按不高于基金规模的2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亿元。引导国有企 业或优质园区运营机构等设立园区载体建设基金,参与本市园区 建设以及旧厂房、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


  第十九条对新引进广州国际汽车零部件产业基地的国内 外一流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项目),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 上的,择优按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 过5000万元,市、区财政按1︰1比例负担。支持本地骨干龙头 汽车零部件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兼并收购国际汽车关键零部件 企业,并将注册地迁入本市,对成功迁入的,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建或迁移至广州国际汽车零部件产业基地内的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实缴注册资本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 过5000万元,市、区财政按7︰3比例负担。


  第二十条  选取产业园区作为产权分割试点,允许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 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允许产业园区内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给骨干龙头企业。


  第二十一条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 服务业等新产业、新业态,设立“新型产业用地”,实行按工业用 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第二十二条在符合安全、消防要求以及不改变工业用地使 用性质的前提下,允许提质增效试点产业园区依程序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按规划要求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含科技孵化器)。提质增效试点产业园区工业用地申请提高容积率超出法定控制性 详细规划但符合《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要求的审批委托各 行政区实施。


04优化产业发展生态


  第二十三条对新引进的重点项目,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 上并开工建设的,择优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一 次性补助。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第二十四条对中国(广州)中小企业先进制造业中外合作区新引进的中外合资合作创新型企业,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20 万元奖励。对举办中外技术对接合作活动的出资方,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围绕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本地企业对接境外创新资源。


  第二十五条每年安排不少于5000亩用地指标专门支持工 业项目,确保中长期内全市工业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重不低于25%,并划定产业区块控制线;“三旧”改造土地及省追加的新增 城乡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需求;纳入省、市相关“十三 五”规划的制造业项目分别享受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待遇。


  第二十六条工业用地按50年出让,企业可分期签订用地合同,首期可按20年签订用地合同、缴纳40%出让金,期满后如需续签,可按照原出让价款60%并补交20年利息,续签30年 用地合同。


  第二十七条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的租赁年限不超过10年, 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并通过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原租赁企业可申请转为协议出让,租让年期总和不超过20年;在租赁期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转租和抵押。


  第二十八条鼓励以租赁方式使用工业用地,土地租赁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20年,土地承租方可凭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 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有关规划、报建等手续。在租赁期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转租和抵押。工业 用地使用权租赁的租金起始价应与出让价相均衡,最低租金不得 低于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折算的租金标准。土地租金在租赁期间不作调整。


  第二十九条对本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 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 的70%执行。


  第三十条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通过政府购买 服务等方式支持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培训辅导、知识产权保护、财会税务、对外合作等公益性服务;对经认定的支持中小 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创新创业基地,择优给予资金支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支持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环境,引导和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支持中小微企业投融资。


  第三十一条建立“两高四新”企业库,政府引导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支持“两高四新”企业,在约定期限内退出的给予让 利;对用于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的银行贷款,给予不超过按同期 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额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最多不超 过两年,每家每年企业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通过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担保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予担保费(保证保险 费)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十二条打造统一的政府数据资源平台,向企业逐步释放政府数据资源。鼓励企业和社会机构面向先进制造、商贸、保 险金融、现代物流等行业领域构建专业大数据服务平台,主动采集、加工并开放数据,形成以数据平台为核心的产业加速器,可


  按不高于平台投资额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实施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对重点产业领域的重点示范应用项目,按 不高于项目总额3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


05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政策体系作为建设“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 展的指导性政策,由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财政局负责 解释。


  第三十四条其他政策如与本政策的条款相冲突的以本政 策为准。涉及具体政策的实施细则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资金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和征集指南等)执行,各支持项目根据每年预算 和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实际可以适当调整。


  第三十五条本政策体系作为全市“1+1+N”重点产业促进政 策的组成部分之一,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调整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来源: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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