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指引 >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转发区委组织部关于印发《番禺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20

 

番禺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营造人才创新创业良好生态环境,提升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水平,根据《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集聚产业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番发〔201611号)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高层次人才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本区注册的企业、科研机构或本区所属教学、医疗机构工作或创业的优秀人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两院院士、国外科学院院士、国外工程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

(二)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三)中央、省、市评定的、在管理期内的下列专家: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省“珠江人才计划”专家、广州市“百人计划”专家、广州市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广州市“121人才梯队工程”后备人才

(四)获得广州市补贴、资助项目的下列人才:“羊城创新领军人才”、“羊城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杰出产业人才”和“产业高端人才”;

(五)获得广州市下列补贴、资助项目的1名团队带头人或企业负责人:“羊城创业领军团队”、“羊城创新领军团队”、“引才成绩突出企业”;

(六)持有“广州市人才绿卡”的并在番禺区工作、创业的各类人才;

    (七)根据《广州市领导干部联系高层次人才工作制度》规定,由市领导联系的番禺区高层次人才;

    (八)通过《番禺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支持制度》、《番禺区产业领军人才贡献奖励制度》获得补贴或资助的各类人才(《番禺区产业领军人才贡献奖励制度》第三章的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和第四章的成长型企业人才”不在发放范围 ,但可提供人才入户服务)

(九)高级专业人才,主要包括番禺区卫生局下属医疗机构的主任医师和番禺区教育局下属学校的正高级教师。

(十)高端管理人才,包括: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区域总部副职以上高级管理人员1名;年留区税收2000万元以上企业的主要负责人1名;近三年在番禺区累计投资额5亿元以上企业的主要负责人1名。

(十一)在番禺区各行业作出突出贡献、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

第三章  领导干部联系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番禺区委、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政协主席每人联系服务2名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区领导联系的高层次人才名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六条  联系活动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在春节、中秋节等节日期间主动走访慰问联系对象。

第七条  联系方式以面谈交流为主,包括个别访谈、开座谈会、上门走访。联系对象可通过约见、电话等方式直接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联系内容包括宣传政策、解决困难、听取意见,及时了解联系对象在科研、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工作中的进展情况,协调有关部门给其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九条  联系对象反映的问题和事项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督促落实。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收集联系情况。

第十条  如遇区领导班子成员调整或高层次人才名单变动时,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及时对名单进行个别调整。

第四章 人才工作联络制度

第十一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立人才工作联络机制,做好有关信息的上传下达和工作责任分工的督办

第十二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镇(街)均设立人才工作联络员1名,根据本单位职责开展人才工作。

第十三条  人才工作联络员须根据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按时报送本单位的人才工作情况和有关人才项目的跟进情况。

第十四条  各单位需要变更人才工作联络员的,须于5个工作日内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备。

第十五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要及时向高层次人才通报有关政策,听取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建议,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六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及时掌握高层次人才作用发挥、科研成果、考核奖惩等情况,实施跟踪管理、跟踪服务。

第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要及时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单位高层次人才工作调动、职务调整、取得重大成果(补贴)、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和重大伤病等事项

第十八条  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应把相应人员调整出管理名单,转列入联系名单,其荣誉称号可予保留,但不再享受相关物质待遇。重新符合申报条件后,可予优先申报。

(一)因工作调整、变动而离开我区等原因,不再符合本制度第二条所列高层次人才认定范围的相关条件。

(二)解除或终止在我区区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聘用(劳动)合同或协议。

第五章  高层次人才服务卡

第十九条  向符合本制度第二章认定范围的高层次人才发放番禺区高层次人才服务卡(以下简称:服务卡)。服务卡是享受番禺区高层次人才服务的统一标识,高层次人才在享受待遇时应主动出示服务卡。

    第二十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均应认可服务卡,并为持卡人提供本制度规定的服务和待遇。开通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的须在服务窗口设立指引标识。

    第二十一条  区人社部门负责服务卡的制作、审核、发放、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服务卡由用人单位向区人社部门申请,区人社部门审核后发放。申请流程如下: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番禺区高层次人才服务卡申请表》,向本人所在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初审。用人单位初审证明材料,在申请表上加具推荐意见,再报送区人社部门;

(三)审核。区人社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四)制卡。经审核确认申领人资格后,区人社局进行制卡;

(五)发卡。持卡人所在单位到区人社部门领卡,由单位直接发卡至个人。

(六)通报。区人社部门将高层次人才服务卡的样式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并将每批次领卡人员名单定期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

第二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服务卡持卡人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政务绿色通道。区政务办设置高层次人才服务专用窗口,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一站式”方便、快捷的政务服务。

(二)医疗卫生。

1、在区属各级医疗机构享受挂号、诊疗、缴费等3个优先服务及专门导诊服务。

2、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可免费挂号、免缴诊金。

3、配备健康保健医生。

(三)子女教育。区教育局优先安排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位,并让高层次人才子女享受地段生待遇。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优先安排公办幼儿园或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优质学位。对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非公办学校、幼儿园的,区教育局给予协调

(四)引进人才入户。对符合入户条件的,区公安分局给予快捷办理。对非持卡的企业急需紧缺人才由区人社部门根据规定为其办理引进入户。加快推进区属镇(街)公共集体户设立工作,为人才落户提供便利。

(五)提供居住证申报服务。对符合广州市人才绿卡申报条件的提供一对一申领指引服务;对需办理番禺区辖内居住证的,提供申领指引和绿色通道。

(六)出入境便利。区公安分局协助有关高层次人才办理出入境工作签证并提供相关快捷服务。

(七)培训提升。区委组织部邀请高层次人才参加“番禺大学堂”等培训学习活动。

配偶就业。区人社部门为高层次人才配偶优先推荐就业岗位。

(九)景点免费。区科工商信局为高层次人才提供莲花山景区、宝墨园、余荫山房、南粤苑免门票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  已领人才服务卡的高层次人才因职务调整、工作变动等原因离开番禺区或不再属于高层次人才范围的,负责初审、申领其高层次人才服务卡的所在单位应主动办理注销服务卡手续,注销后有关高层次人才即停止享受相应的服务保障。对不主动办理注销手续的单位,一经发现即暂停其申领资格1年。

第二十五条  人才服务卡有效期为5年。每年由区人社部门进行资格确认。

第二十六条  人才服务卡限于本人使用,转借他人使用的,不得享受相应服务保障。

第二十七条  人才服务卡遗失时,持有人应及时向区人社部门报失,由区人社部门补办。

第二十八条  对使用虚假材料取得人才服务卡的,由区人社部门收回服务卡,予以注销并作相关记录。

第六章   相关配套保障

第二十九条  体检疗养。下列人员享受每年1次免费体检疗养:

(一)高层次人才服务卡持卡人;

(二)具有博士学位且在我区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

(三)具有副高级或以上职称且在我区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

(四)具有高级技师资格且在我区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

(五)具有农村高级技师资格且在我区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工作或在我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人才。

第三十条  住房保障。鼓励园区在自有用地自建人才公寓,区住建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指引和政策支持。

在番禺区创办企业,且该企业注册成立3年内累计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的下列人才可享受住房补贴: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领军人才(“珠江人才计划”评选的有“创新创业团队”和“领军人才”两个部分,本制度对“创新创业团队”仅补贴带头人),广东省“特支计划”杰出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广州市羊城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带头人、创新领军人才、广州“百人计划”人才,以及番禺区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带头人、创新领军人才。具体补贴方法如下:

(一)购房补贴:在番禺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满1年且在番禺区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限普通商品住宅)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税前)的购房补贴。

(二)租房补贴:在番禺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满1、未享受过番禺区住房补贴(含购房、租房补贴)且在番禺区范围内没有自有房产的,按其租金的50%给予租房补贴(上限不超过1500元/月),补贴期为24个月。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外科学院院士、国外工程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与本区企业、科研机构签署3年以上工作协议,承诺每年在区内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可按照上述标准享受租房补贴。

第三十一条  交通出行。鼓励我区各科技园区开设园区到地铁站的预约专线巴士,在开通初期,区财政给予一定费用补贴。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资金列入区产业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统筹,由有关实施部门列入部门预算管理实施。

第三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由区人社部门牵头实施,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组织实施。区人社部门牵头制定工作细则,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专项申报人和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经查实后,取消申报资格;已经获得补贴的,对补贴资金予以追缴,撤销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高层次人才服务卡,并记入不良诚信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专项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九章  

第三十六条  获得本制度扶持的个人,须承诺自获得补贴年度起的5年内在番禺区服务、工作,所创办的企业5年内不迁出本区。如违反本条规定的,按比例收回有关补贴资金。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有效期5年,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网站地图 法律声明 帮助中心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7 © 广州市番禺区厂商会 All Rights 粤ICP备16123746号 Reserved by wanhu

粤公网安备 44011302001519号